报关单(DT)中的件数由报关人直接取自运输单证,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如果在 CMR 运单上是一个件数,装箱单上是另一个件数,且在装载时没有人发现,这种不符将在海关浮出水面,并因此面临罚款。因此,我们总是在货物包装完毕并清点核实后最后制作运单,并从装箱单中提取数据填入运单,而不是采用供应商的原始单据。
运单应最后填制,以装箱单和发票为准
国际公路货物运单 CMR 是国际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凭据。其内容由1956年《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公约)规定,只要货物的装载地和交付地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且其中至少有一个国家是公约缔约国,该公约即告适用。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均为缔约国。公约并未统一格式模板,也未对栏目进行编号,仅列出了运单中必须包含的信息。因此,我们按照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常用的俄德双语模板的栏目编号进行说明。
CMR 运单常被称为海关运单,尽管它本质上是一份运输单证。它不能替代报关单,仅为报关提供原始核算数据。
发货人须对承运人承担货物信息的真实性责任。根据 CMR 公约第7条,如果发货人未能准确填写收货人、交货地点、品名、包装、件数、标志、毛重或海关指令,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发货人承担。承运人在接货时仅有义务核对件数、外部标志及箱号以及货物的表面状况,而仅在发货人明确要求时才核查重量。
在海关面前则涉及两方责任。货物运抵时,承运人申报件数和重量,入境时数据的准确性由承运人负责。报关单由进口商提交,在放行环节,运单、装箱单与实际货物之间的任何不符都将追究进口商的责任,无论第1栏填写的发货人是谁,也不论依据何种贸易术语交付。因此,即使运单是由供应商填写的,进口商也应在车辆发车前认真审核运单。
由此得出了我们制作运单的基本准则:件数(第7栏)按照实际装入车厢的物理单元清点;毛重(第11栏)取自装箱单,包含托盘和包装;品名(第9栏)依据发票填写,按每个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单独列行;编码(第10栏)填写与报关单完全一致的代码,至少前六位;运单本身在最终包装完毕后制作,而非直接套用供应商单据。
例如,我们曾为一家网店承运一批汽车配件,包括来自多个供应商的900公斤滤清器、刹车片和传感器,采用途经哈萨克斯坦的 LTL 拼车运输。供应商将货物送至我们在中国的仓库,并提供了各自的件数和重量数据。在打托盘重新包装、贴标并重新清点后,实际数据发生了变化,运单中最终采用的是重新核算后的数据,而非供应商的原始数据。该批货物随附 CMR 运单发往莫斯科,在12至14天内顺利送达。
供应商通常按纸箱计数,而货物在仓库集运后是按托盘装车的,工厂的装箱单往往已无法准确反映车厢内的实际状态。如果在 CMR 中填入供应商单据的数据,运单与货物在装载和海关核验的关键栏目上几乎必然出现差异。重新包装货物的一方应针对实际批次制作全新的装箱单,提交海关的文件包应使用新装箱单,而非工厂的原始单据。
运单数据不符会在何处暴露以及由谁承担责任
运单在运输的每个阶段都会被核对,各查验方关注的栏目各有不同。由于需要提交出口报关单,中国发货人在装货前就会核对件数。承运人在装载时核查件数。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89条,进口地海关从承运人处获取件数、标志、包装种类、毛重、至少前六位的商品编码、 CMR 运单填制地点及日期。报关人则将件数填入报关单。
| CMR 栏目 | 核对依据 | 查验主体与环节 | 数据不符的后果 |
|---|---|---|---|
| 6、7、8(标志、件数、包装) | 装箱单、货物外包装标志 | 承运人装载时、海关运抵时、报关人填写报关单第6和31栏时 | 承运人在第18栏作保留批注,面临俄罗斯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16.1条第3款处罚 |
| 9(货物品名) | 发票、报关单第31栏 | 海关运抵及放行环节 | 按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16.1条第3款罚款,品名同样属于申报核验范围 |
| 10(统计编号) | 报关单中的商品编码 | 海关运抵环节 | 若编码少于六位,承运人将无法提供海关所要求的完整数据 |
| 11(毛重) | 装箱单、地磅称重 | 海关运抵环节、承运人应客户要求核秤 | 按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16.1条第3款罚款 |
| 5(随附单证) | 司机随车携带的实际单据夹 | 海关运抵环节,承运人不负责核查其正确性 | 单证不齐导致的损失由发货人承担 |
| 24(收货人签收) | 收货人签字及日期 | 出口至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时的税务部门 | 可能导致0%增值税率无法获得确认 |
根据《俄罗斯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16.1条第3款,在运抵、离境或过境时,若申报的件数、标志、品名和毛重信息不实,对法人处以5万至10万卢布的罚款,并可处以或免于没收货物。罚单通常开具给向海关申报数据的一方,通常为承运人。法典明确将载有不实信息的单证界定为无效单证。
该罚款是否属于承运人有权向发货人追偿的损失范围,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但依据 CMR 公约第7条,记载错误的原发责任始终由发货人承担。
在准备报关单时,我们依据运单填写第6栏,如果件数与装箱单不一致,我们能在海关查验关员之前发现问题。装箱单数据如何体现到报关单的其他栏目,以及箱单与实际货物的差异会带来何种代价,我们在关于装箱单与发票核对的文章中已有详尽分析。
货物件数——承运人能够清点的单位
CMR 公约并未界定“货物件数”的具体概念。但它规定承运人在收货时必须核对件数,若无法核对,须在运单中注明合理的保留批注。缠满缠绕膜的托盘内部有多少纸箱,司机很难一一清点。因此,我们将车厢旁便于现场清点的单元视作货物件数:货物打托盘的即按托盘计数,散装运输的则按纸箱计数。
装箱单上的表述也必须保持一致。如果运单上写明12个托盘,装箱单上也必须是同样的12个托盘,并附上各托盘内的纸箱明细。针对托盘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同样要求在第31栏申报托盘信息及数量,因此托盘数量最终也会体现在报关单中。
任何重新包装都会改变货物件数。在我们执行付汇前工厂验货的一个案例中,我们的验货员发现一批重350公斤的电路板和微控制器包装强度不足。货物运至仓库后,加装了缓冲材料并定制了坚固的木箱外包装,随后经哈萨克斯坦汽车过境运输,耗时18天完好无损地抵达目的地。在装车时,工厂的原始纸箱已不再作为件数单位,而是由木箱取而代之。
第11栏填入的是含包装的毛重,而托盘、木架和缠绕膜会增加工厂单据中往往未计入的重量。如果对供应商提供的重量存疑,发货人可以在装车时要求承运人重新过磅。根据 CMR 公约第8条,这是发货人的法定权利,因此第1栏所列主体可提出该要求,承运人将称重结果记录在运单中。
如果称重结果与装箱单不符,请务必在发车前修正装箱单。否则即使货物与运单相符,运单与装箱单仍会出现偏差,隐患依然存在。
根据我们的经验,很多货物在进仓前就在体积核算上出现了失误。客户或工厂提供的往往是产品本身的裸体积,未包含装入的外箱尺寸。而在装车时货物已装入外箱,实际体积显著增大,导致整批货物可能无法装入原定的舱位,无论预订的是部分舱位还是整辆欧标货车车厢。因此,在第12栏填报体积以及订舱时,我们要求必须按含外包装箱的最终体积计算。
在拼车业务中,多出的立方数还会直接影响运费,因为轻泡货物是按体积而非重量计费的。关于拼箱运输中的 W/M(重量/体积)计费规则,我们曾专门作过详细解读。
该填制流程何时不适用
最重要的限制在于由谁出具运单。上述流程均基于由您或您的货运代理根据您的单证来制作运单。如果 CMR 运单由中国供应商或承运人出具,您只能在车辆出发前通过核对运单草单,核对其中的件数、重量、品名及编码是否与装箱单和发票一致来进行把控。
如果您使用的是 IRU 2007格式或标准国际格式模板,俄德双语模板的栏目编号与其并不完全对应。我们建议按栏目名称进行核对,仅按栏目编号容易出错。 IRU 2007模板中没有专门的统计编号栏,因此建议将海关商品编码补充在品名一栏。
在进行国际多式联运时,CMR 运单仅适用于汽车运输段自身跨越国界的区段。如果货物通过海运或铁路运抵,随后由货车从目的国港口或车站转运至内陆,该汽运区段便不再适用 CMR 运单。此类区段应使用国内运输单证,而在货物处于海关监管状态下时,还需办理转关申报单。海运区段签发提单,铁路区段签发铁路运单。唯一的例外情况是:载货卡车搭乘轮渡或铁路平车且全程未倒装倒运,依据 CMR 公约第2条,公约效力涵盖全程。
如果属于拼车运输(正如我们的 LTL 拼车案例),全车共用一份运单可能无法满足要求。 CMR 公约第5条赋予发货人和承运人权利,可以要求对每辆车、每种货物类别或每个货批分别出具独立的运单。这一点应在装货前协商确定,以免同一运单中不同批次的货物件数混淆。
由谁填写各栏及数据来源
俄罗斯尚未出台统一的 CMR 运单填制规范。各栏目的填写分工参照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白俄罗斯交通部第92号规程。发货人填写第1–15栏、第21和22栏;承运人填写第16–19栏和第23栏;收货人填写第24栏;合同双方共同填写第20栏。承运人在第25–29栏填写车牌号、车型及运费核算,标准国际模板中无此各栏。这对白俄罗斯始发的运输属于强制规范,对俄罗斯境内使用同一模板的运输具有明确参考价值。
下表汇总了 CMR 运单各栏目的填制示范及相应的数据来源。
| 栏目 | 填写内容 | 填制主体 | 数据来源 |
|---|---|---|---|
| 1 | 发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 发货人 | 贸易合同、企业注册信息 |
| 2 |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 发货人 | 贸易合同、商业发票 |
| 3 | 卸货地点 | 发货人 | 运输合同或订舱委托书、仓库或临时监管仓库地址 |
| 4 | 装货地点及日期 | 发货人 | 实际装车地址 |
| 5 | 随附单证 | 发货人 | 发票、装箱单、各类检疫证书的编号及日期 |
| 6–8 | 唛头及编号、包装件数、包装种类 | 发货人 | 最终包装完毕后的装箱单 |
| 9 | 货物品名 | 发货人 | 商业发票 |
| 10 | 统计编号 | 发货人 | 报关人员确定的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 |
| 11、12 | 毛重、体积 | 发货人 | 装箱单、过磅称重与测量数据 |
| 13 | 发货人指示、海关处理、申报价值 | 发货人 | 目的港海关、临时监管仓库、发票 |
| 14 | 返还信息 | 发货人 | 自境外返还的半挂车或集装箱编号 |
| 15 | 付款条件 | 发货人 | 贸易合同、国际贸易术语 |
| 16、17 | 承运人及后续承运人 | 承运人 | 运输合同 |
| 18 | 承运人保留批注与声明 | 承运人 | 装车现场查验货物状况 |
| 19 | 应付运费 | 承运人 | 运输合同 |
| 20 | 特别约定事项 | 合同双方 | 运输合同 |
| 21、22 | 制单地点及日期、发货人签名与盖章 | 发货人 | |
| 23 | 承运人签名盖章、行车单编号、司机姓名 | 承运人 | |
| 24 | 货物已收到、日期、收货人签名与盖章 | 收货人 |
以类似我们汽配案例的模拟货批为例,展示第6–11栏的实际填写方式(所列数据和标志仅作示意):
| 栏目 | 填报示范 |
|---|---|
| 6,唛头及编号 | 托盘标志,TG 1/8… TG 8/8 |
| 7,包装件数 | 8 |
| 8,包装种类 | 托盘 |
| 9,品名 | 按发票分为三行:机油滤清器、刹车片、传感器 |
| 10,统计编号 | 上述三行品名对应的报关单商品编码 |
| 11,毛重 | 装箱单中每一品名对应的重量及全批总重 |
如果同一个托盘上装有不同商品编码的货物,件数依然按托盘数统计,各品类在托盘中的分布明细则由装箱单体现。
在俄德双语模板的第15栏中,白俄罗斯规程要求填写合同约定的货物付款条件,而在俄罗斯的业务实践中,通常填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Incoterms 2020)交货条件。运单中的贸易术语必须与发票中的术语完全一致,否则同一批货物的单据将被海关视作存在两笔不同的交易。
如果货物来自多个供应商并汇集在中国仓库,第1栏发货人应填写谁?根据 CMR 公约,发货人指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在拼货运输中,视订舱委托方而定,发货人可以是供应商、买方或货运代理。这一事项须在装车前明确,因为答案直接决定了谁来签署第22栏并依据第7条承担法律责任。
而实际由谁动笔填写表格,对法律责任归属并无决定性影响。即便由货运代理(包括 TransGID)代发货人填写运单,依据第1栏的载明情况,对承运人承担数据真实性责任的依然是该发货人。 CMR 公约第7条同样指出,承运人应发货人请求代填的记录,均视作代表发货人填写。正因如此,我们总是要求客户提供装箱单和发票,并完全依据单据填写各栏,杜绝仅凭口头描述制单。
不同表格模板中的第3、10、20和24栏
栏目编号取决于所使用的单证格式,目前流通中至少有三种版本:俄德双语版、英法德三语的标准国际版以及 IRU 2007版。前两个版本的第1–13栏、16–18栏及21–24栏完全对应,但第14与15栏、第19与20栏位置互换。而在 IRU 2007版本中,编号体系几乎全盘变动。
第3栏——卸货地点,而非收货人登记地址
第3栏应填写货物实际卸载的地点,即具体的城市、国家和仓库地址。卸载地址不一定与第2栏的收货人地址一致,因为货物往往卸在仓储区而非办公地址。在 IRU 2007版本中,交货地点被调至第4栏,而第3栏则用于指明接收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第10栏统计编号——即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
CMR 公约本身并未提及统计编号,该栏目仅见于表格格式中,而在 IRU 2007版中该栏已被移除。在白俄罗斯,自2026年起规程要求在第10栏填写不少于六位的欧亚经济联盟商品编码(此前填四位即可)。俄罗斯尚无统一硬性标准。但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要求承运人在进境时至少申报前六位编码,因此运单上的编码是承运人最便捷的数据来源。我们通常填写已为报关归类确定的编码:若报关单草单已齐备则填满十位,无论如何均不少于前六位。
如果尚未确定编码,商品统计编号从何获取?应向报关行索取,因为该编码是在进行商品归类时确定的,且 CMR 运单中的编码必须与报关单第33栏完全相符。在我们案例中的汽配货物中,滤清器、刹车片和传感器分别归类,绝不能合并在一个通用名称项下。在运单的第9栏和第10栏中,这些商品分三行对应填报。
第20栏在不同模板中含义各异
在俄德双语模板中,第19栏为运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第20栏为特别约定事项。而在标准国际模板中正好相反,第19栏为特别约定,第20栏为运费核算。在 IRU 2007模板中,第20栏印制的是关于本运输受 CMR 公约管辖的既定声明条款。
根据白俄罗斯规程,双方在第20栏填入约定的运输时限、收货人收货时应付的金额以及货物保险指示。如果货物卸在白俄罗斯的临时监管仓库,仓库代表须在第20栏签注收货日期、入库单证号并签字盖章。
第24栏由收货人填写
第24栏在上述三种模板中位置一致。收货人在此填写接收货物的日期、抵达卸货现场及离开的具体时间,签名(附全名拼写)并加盖公章。依据白俄罗斯规程,签注须加盖在所有联次上(不少于三联),亦可由收货人正式授权的人员办理。如果收货人拒收货物,须在第24栏明确注明并说明拒收理由;若发生货物短缺,也在此处予以记载。
运单编号与联数
CMR 运单编号位于何处?这通常是由印刷厂直接印制的流水号。在俄德双语模板中,编号位于运单名称下方的表头区域;在 IRU 2007模板中则出现在右上角和左下角两个位置。俄罗斯国际汽车承运人协会(ASMAP)服务部对外发售带流水编号的六联单。公约本身虽未强制要求编号,但在报关单中编号不可或缺,因为在报关单第44栏中,运单须以代码02015、编号及日期规范体现。如果运单在新的空白联上重新誊写,报关单中就必须同步更新为新单据的编号。
CMR 运单应备有多少联?CMR 公约第5条规定须备有三份由发货人和承运人签署的正本。第一联由发货人留存,第二联随车同行,第三联由承运人留存。 IRU 2007版印制为四联不同色纸,第四联用于行政管理程序。白俄罗斯规程要求使用不少于六联的格式单,其中至少三联须交由海关验存。
三份正本足以满足合同双方的需求,但沿途监管部门同样需要留存联次。在装车前,请向承运人核实您所在运输路线上需收缴的具体联数,我们通常建议使用六联整套单据。
出口哈萨克斯坦和白俄罗斯虽无海关关检但仍需运单
依照 CMR 公约,自俄罗斯运往哈萨克斯坦或白俄罗斯的运输仍属于国际运输,因为装卸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且三方皆为公约缔约国。欧亚经济联盟内部无需办理进出口海关通关这一事实并不改变运输性质。向哈萨克斯坦出口时由谁填写 CMR?出口商作为发货人填写发货人各栏,并与承运人共同在运单上签字盖章,买方则在第24栏办理签收。出口至白俄罗斯的程序亦然,对于始发于白俄罗斯的班次,则强制适用白俄罗斯规程。
在我们的公开发布案例中虽不包含欧亚经济联盟境内的出口汽车运输,因此此处仅依据法定规范进行说明。出口时必须妥善保管运单,首要原因在于增值税核销。为享受零增值税率,欧亚经济联盟条约中的间接税议定书要求提供证明货物跨国流转的运输单据。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165条第1.3款,如果您以电子形式提交了进口申报清单,则可免于随同税表提交纸质运单。但税务机关有权调阅抽查,答复期为30天,若无法出具运单,0%税率将无法获得核准。
哈萨克斯坦或白俄罗斯的买方同样需要运单来办理其本国的进口商品申报登记。第24栏带有收货人签署签章的运单原件必须寄回给您。在出口环节核对装箱单的重要性绝不亚于进口:边境虽然没有海关检查,但买方在卸货时将第一时间察觉货物件数短少。
在哈萨克斯坦路线上,电子运单 e-CMR 目前尚无法派上用场。俄罗斯与白俄罗斯已签署相关议定书,但根据联合国条约登记处的数据,哈萨克斯坦尚未加入。此外,俄罗斯国内的电子运输单据也不能替代 CMR 运单,因为根据公路运输章程,国际运输强制受国际条约管辖。
装货时发现数据不符该如何处理
第一步——趁货车停在仓库门口,立即重数件数并逐一核对标志与装箱单。若承运人无法清点件数,应在第18栏中注明合理的保留批注。该批注在发货人未在运单上明确签字接受前对发货人并不产生直接约束力,但后续接触运单的所有人员(包括边境海关)都会审查该批注内容。
第二步——使单据与实际货物保持一致。如果是装箱单出现错误,应予以重新制作,并将正确数据重新填入运单。如果是货物本身发生短少(例如一个托盘未能及时出库),运单中应按实际装车的单元填报,装箱单由原制单方根据实际批次在车辆出发前重新出具,商业发票则由卖方予以修改。手写涂改很难保证所有联次完全一致,因此我们更建议在全新的空白运单上重新打印或填写。
当然,最理想的方案是在装货前就排查出差异。在一次承运广州服装批次的业务中,实际清点数量与工厂发票不符,部分成衣缺失合格标签。我们果断暂停出运,逐款复核并制作了精准的装箱单,最终该批货物在26天内顺利送达,中途未遭遇任何补单质询或海关查验。
我们在操作来自多家工厂的拼货批次时也严格遵循这一流程。在深圳对三家供应商的电子产品进行集运时,我们对件数、包装和标志进行了逐项核验,发运前的单证审核及时纠正了品名描述不全及发票上的误差。如果带病装车,这些错误都会直接传导至运单的第9栏。通过这种前置把关,最终只需将经核验的数据准确无误地誊录到运单中即可。
发车前核对运单要点
以下清单中的栏目编号以俄德双语版为基准,若使用其他版本,请按栏目名称进行核对。
- 运单是在最终包装完成后填制的,而非照搬供应商的原始文件。
- 件数(第7栏)、标志(第6栏)及包装种类(第8栏)与实际装车状态及装箱单完全吻合。
- 毛重(第11栏)取自装箱单,包含托盘和外包装重量;若现场重新过磅,装箱单已同步更正。
- 体积(第12栏)按包含运输外箱的尺寸核算。
- 商品编码(第10栏)与报关单完全一致,且至少填写前六位。
- 货物品名(第9栏)取自商业发票,每个编码单独列行。
- 付款条件栏(第15栏)中的贸易术语与发票保持一致。
- 运单联数充足,满足沿途合同各方及海关留存需要,且报关单中填报的正是该套单据的编号。
- 在向欧亚经济联盟出口时,已与买方落实好带有第24栏签收章的原件回传方式。
若以上九项核对无误,运单向海关呈现的信息便能与装箱单及报关单完全契合。如果您正计划从中国通过卡车拼车运输货物,我们将在集运完成后严格依据实测装箱单为您出具运单,并为您定制高性价比的中国汽运方案。

